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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挂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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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胜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LH2024CQ0014监测编号G32024HA1000070
标的名称漯河胜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底价308.171711万元
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挂牌起始日期2024-10-21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河南省/漯河市挂牌结束日期2024-11-18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的





标的企业名称漯河胜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三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孟一所在地区河南省/漯河市
成立时间2024-05-07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11103MADHMNN21J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0人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1股份总数---------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漯河盛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0---------
2---------------------------
3---------------------------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0.000000万元-0.381270万元-0.381270万元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302.754730万元0.000000万元302.754730万元
审计机构河南金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4-09-300.000000万元-0.856179万元-0.856179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月报302.754834万元-0.856283万元301.898551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转让方董事会决议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等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7)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股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漯河胜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淞江管委会三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孟一注册资本(万元)1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11103MAD39FB03L经营规模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00000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漯河市淞江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级批准单位漯河市淞江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批准日期2024-08-28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关于同意漯河胜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开转让漯河胜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四、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河南顺泰房地产资产评估所(普通合伙)评估基准日2024-10-15
核准(备案)日期2024-10-16评估总资产(万元)308.171711
律师事务所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净资产(万元)308.171711 

       

五、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万元)308.171711债权金额(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体报名;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详细交纳金额308.171711 万元保证金交纳时间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处置方式---------








       

六、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拍卖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交易机构联系人赵经理  吴经理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395-3336518  0371-65665765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联大厦8楼813交易机构网址www.lhcqjy.com   www.zycqjy.com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