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规范、高效、创新
非国有挂牌项目
当前位置:首页 > 非国有挂牌项目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持有的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权(占注册资本比例1.422%)

项目编号LH2021CQ0009监测编号HA2021DF500081
标的名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持有的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权(占注册资本比例1.422%)转让底价(万元)面议
挂牌公告期 21个工作日挂牌起始日期2021-11-23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河南省  郑州市挂牌结束日期2021-12-21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的





标的企业名称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所在地区河南省-郑州市
成立时间2015-05-13注册资本(万元)210898(人民币)
经济类型

其他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1000034160905XJ
经营规模大型经营范围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其中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保费收入总和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职工人数1375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18股份总数2108980000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9.872630000000
2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5.862545420000
3中原豫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515263860000
4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7.098149700000
5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37150000000
6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37150000000
7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37150000000
8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37150000000
9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37150000000
10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1.42230000000
11其他8位股东共持有11.376240000000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0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189298.0821674012.9159734012.915973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462276.019647229291.511490232984.508157
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1年9月30日21193.195380907.687189907.687189
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月报545973.291987311886.406286234086.857010
重要信息披露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放弃或不涉及)
内部审议情况---------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回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三节)明确了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1、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规定转让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并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人的标的。3、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份提供借款、担保等形式的财务资助。4、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变更登记过户等相关政策,变更登记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三)、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以及交易机构不承担拍卖标的已知及未知瑕疵保证。 

(四)、保险公司因股东资质可能存在限制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咨询保险公司或相关管理部门。相应的不能登记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此标的物法院及交易机构不组织统一预展看样,另过户手续及交付手续视疫情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六)、竞买人需在竞买前自行了解股权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竞买人在竞买成功且尾款缴纳之后,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可能需报备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后方能确定;成交后,如买受人被认定不符合保险公司股东资格,法院及交易机构概不赔偿损失。该股权按现状拍卖,法院及交易机构对标的物已知及未知瑕疵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拍卖竞价前将冻结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原账户退还,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二)本标的物竞得者拍卖余款需在确定为买受人后5个工作日内缴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三)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产权交易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若因买受人原因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涉及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的税费和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情况请竞买人于竞拍前自行到当地有关部门咨询。与法院无关。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册地(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林注册资本(万元)---------
经济类型其他企业类型其他
所属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1411100005777484H经营规模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1.422%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422%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属地---------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批准文件类型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批准日期---------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四、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河南前进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文号---------
核准(备案)日期2021-11-10评估基准日2021-09-30
律师事务所--------- 转让标的评估值4295.720000 万元

       

五、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万元)0债权金额(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需在确定为买受人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余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买人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人、财务I类股东的规定和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详细交纳金额(元)8,590,000.00保证金交纳时间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方式其他








       

六、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21个工作日交易方式拍卖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交易机构联系人赵先生  吴先生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395-3336518    0371-65665765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交易机构联系邮箱www.lhcqjy@126.com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漯河市工商联大厦5楼501交易机构网址www.lhcqjy.com    www.zycqjy.com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