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LH2021CQ0007 | 监测编号 | TR2021HA1000002 |
标的名称 | 周口市液化气供应中心清算组拟处置部分建筑物和设备 | 转让底价(万元) | 3 |
挂牌日期 | 2021-10-1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0-20 |
资产概述 | 受周口市液化气供应中心清算组委托,申请挂牌部分建筑物和设备等资产,主要包括砖混房屋、水井、消防池、大门、气罐及灌装设备等,建筑物于1984年-2000年建造,设备于1991年-2020年购置使用 |
标的资产信息 |
---|
房产具体信息 | |||
---|---|---|---|
标的状态 | 计量单位 | ||
数量 | 其他情况说明 | ||
规格型号 | |||
配套设施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 易 条 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1-10-12 |
挂牌公告期 | 7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清算审计》等文件所披露内容; (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等 );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 (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物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7)已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标的资产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详见备查文件。 本次破产财产转让的交易价款为管理人全部所得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竞买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3个液化气储气罐已到报废年限,购买后不得继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液化气供应中心场站所有地上附属物(除围墙外)均清理干净,满足市国土收储中心的收储要求。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00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账号:9550880226760000182 开户行:广发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 |
转让方信息 | |
---|---|
转让方名称 | 周口市液化气供应中心清算组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万元) | |
经济类型 | 暂无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暂无 |
所属行业 | 暂无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经营规模 | |
内部决策情况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赵先生 吴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395-3336518 0371-65665765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www.lhcqjy@126.com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漯河市工商联大厦5楼501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