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在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三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
第三条交易机构只收取交易服务费,包含注册登记、挂牌咨询、材料审核、信息披露、意向登记、组织竞价、交易签约、资金结算及出具交易凭证和提供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协议成交,是指经公开挂牌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竞价成交,是指经公开挂牌产生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投资方),若公告披露采用网络竞价等方式的,由交易机构直接组织竞价实现成交。若公告披露采用拍卖、招投标方式的,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实现成交。
第六条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具体标准如下:
收费对象 | 收费基数(万元) | 收费标准 | ||
协议成交 | 竞价成交 | |||
转让方 (增资方) | 转让底价 | ≤1000 | 0.275% | |
1000-5000(含) | 0.225% | |||
5000-10000(含) | 0.175% | |||
10000-50000(含) | 0.125% | |||
>50000 | 0.075% | |||
溢价金额 | ≤1000 | 5% | ||
1000-5000(含) | 4% | |||
5000-10000(含) | 3% | |||
10000-50000(含) | 2% | |||
>50000 | 1% | |||
受让方 (投资方) | 成交金额 (股权项目) | ≤1000 | 0.65% | 2.5% |
1000-5000(含) | 0.55% | 2% | ||
5000-10000(含) | 0.45% | 1.5% | ||
10000-50000(含) | 0.25% | 1% | ||
>50000 | 0.15% | 0.5% | ||
成交金额 (资产项目) | ≤1000 | 0.9% | 4% | |
1000-5000(含) | 0.8% | 3% | ||
5000-10000(含) | 0.7% | 2% | ||
10000-50000(含) | 0.4% | 1.5% | ||
>50000 | 0.2% | 1% |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让底价,是指项目的评估价或挂牌价;溢价金额是指项目成交金额与转让底价之差;成交金额是指项目的最终成交价。
第八条交易项目涉及的债权未与转让的股权合并作为转让标的,而以交易条件方式实现转让的,交易机构应参照股权转让协议成交的收费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减半收取债权转让部分的交易服务费。
第九条企业增资项目,对未启动遴选的投资方,以各自的投资金额为基础,分别按照股权项目协议成交的标准收取。对启动遴选的投资方,以各自的投资金额为基础,分别按照股权项目竞价成交金额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条企业产权转让项目每宗服务费应以不低于5000元收取;企业增资项目每宗服务费应以不低于10000元收取;对经批准的非公开转让或增资、股权激励、无偿划转等项目提供鉴证服务,应按照每宗项目不低于5000元收取。
第十一条涉及委托交易机构提供除交易服务之外的其他综合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个性化专业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融资服务及其他交易综合配套服务等),交易机构应按照相关行业收费管理办法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涉及拍卖、招投标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交易机构只按照第六条受让方协议成交收费标准收取受让方交易服务费。
第十三条其他产权交易项目可参照本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收费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