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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时间:2024-08-19 16:45:00 |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在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三条 转让方可以在提出交易信息正式披露(下称“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交纳的时点、金额、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交易机构对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和相关约定以及本细则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未在公告或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六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交易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确需他方代为收付的,应由当事方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并经交易机构审核认可。

第八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无息返还:

(一)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的,应当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无息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无息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退出产权转让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交明确表示放弃受让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无息返还;

(四)交易中止或终结时,与导致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无息返还。

第十条 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采用串通或通过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受让的;

(四)因意向受让方原因造成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

(五)意向受让方弄虚作假,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程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信息披露公告中规定及其他材料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转让方”均包含增资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均包含意向投资方、投资方。

第十六条 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保证金操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南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