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中的资金结算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原币原渠道无息返还。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交易机构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交易机构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确需他方代为收付的,应由当事方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并经交易机构审核认可。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转让方”均包含增资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均包含意向投资方、投资方。
第十三条 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结算交易资金操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