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产权交易公司收费标准,为规范在漯河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产权”)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产权交易基本服务费、竞价服务费、签约组织服务费、交易鉴证费等。
第三条 产权交易基本服务费是指漯河产权为产权转让(含资产租赁、企业增资)项目进场交易提供平台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一)转让方基本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转让底价 (万元) | 基础服务收费比率(%) | 增值金额 (万元) | 增值服务收费比率(%) | 备注 |
1000(含)以下 | 0.7 | 1000(含)以下 | 10 | 1、基础服务费按转让底价分段递减累计收取。 2、增值服务费按增值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增值金额=成交金额-转让底价。 |
1000-5000(含) | 0.6 | 1000-5000(含) | 8 | |
5000-10000(含) | 0.5 | 5000-10000(含) | 5 | |
10000-50000(含) | 0.3 | 10000-50000(含) | 3 | |
50000以上 | 0.1 | 50000以上 | 1 |
(二)受让方基本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比率(%) |
1000(含)以下 | 0.7 |
1000-5000(含) | 0.6 |
5000-10000(含) | 0.5 |
10000-50000(含) | 0.3 |
50000以上 | 0.1 |
(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单笔单向基本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企业增资项目单笔单向基本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资产租赁进场交易项目成交金额按租期内的租金总额计算,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2000元。
第四条 竞价服务费是指产权转让(含资产租赁、企业增资)项目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在线直播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成交,在漯河产权收取产权交易基本服务费的同时,由竞价实施机构向受让方另行收取的服务费用。
竞价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乘以该项目转让底价区间对应的收费比率计算;收费金额低于上一区间最高值收费金额的,按上一区间最高值收费金额收取。具体标准参照如下:
转让底价区间(万元) | 收费比率(%) | 备注 |
5000(含)以下 | 5 | 收费金额低于上一区间最高值收费金额的,按上一区间最高值收费金额收取。 |
5000-10000(含) | 4 | |
10000-50000(含) | 3 | |
50000-100000(含) | 2.2 | |
100000以上 | 1.5 |
资产租赁进场交易项目成交金额按租期内的租金总额计算。
第五条 签约组织服务费是指产权转让(含资产租赁、企业增资)项目通过竞价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协议、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成交,在漯河产权收取产权交易基本服务费的同时,由漯河产权向交易双方另行收取的服务费用。
签约组织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0.3%的比率计算。
第六条 交易鉴证服务费是指对经批准的非公开转让或增资、股权激励、无偿划转等项目提供鉴证服务,漯河产权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交易鉴证服务费按照产权交易基本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 交易项目涉及的债权未与转让的资产(含股权、实物资产)合并作为转让标的,而以交易条件方式实现转让的,漯河产权分别向交易双方减半收取债权转让部分的交易服务费。
第八条 交易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第九条 其他类型项目的服务费参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