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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

时间:2021-01-04 14:11:56 |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债权、知识产权、租赁权、广告经营权等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下统称“资产”),不包括企业产权、股权。

第三条 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直接从事或定点机构代理从事企业资产转让业务,均应按照本规则进行。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及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系统(国有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所列内容及程序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各环节交易信息。

    第四条 资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转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所有权或处置权,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程序。

    第六条 资产转让,转让方应通过国有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填写《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并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资格证明;

(二)资产权属证明;

(三)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情况;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转让方应对《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转让方应在资产转让信息公告中明确,根据挂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不同情况,采取协议转让、拍卖转让、在线直播拍卖转让或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信息公告期满仅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时,在国信产权的组织下由转让方与该意向受让方直接签约。

拍卖转让是指转让信息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由受托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以现场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在线直播拍卖转让是指转让信息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由受托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以在线直播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为提高效率,转让方可以在通过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网站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的同时,委托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外,资产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条 转让标的为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转让信息公告中可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点、方式等内容。

  保证金金额最高原则上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二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公告

 

第十三条 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应当在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网站上发布,为扩大宣传,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另行发布、推介相关转让信息。国家相关政策对发布渠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自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网站信息发布次日起计算。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定时报价期限应不短于转让信息公告期。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转让信息公告中的内容或者终结公告。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结的,应由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经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审核后,变更公告由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信息转让公告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转让自行终结,国信产权交易公司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十七条 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现场勘查、尽职调查。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前,通过国有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提出资产受让申请,并以邮寄快递等方式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提交相关纸质文档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受让资产的,应事先签订协议,组成联合受让体,并委托其中一个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对《资产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办理意向受让方登记手续。对不符转让信息公告要求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将予以书面告知。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及时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采取在线直播拍卖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在线直播拍卖期内凭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直播拍卖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五条 经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按照受让方报价与转让底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国信产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取在线直播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直播拍卖实施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拍卖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拍卖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除受让方明确同意外,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提出任何超出转让信息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应将交易结果通过本公司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二条 资产交易完成交割后,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对《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受让方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且交易双方支付全部交易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成交的转让标的交付前,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的毁损、灭失风险。

  第三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收到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涉及转让标的争议的通知的,或转让

 

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视情形中止、终结交易。

  第三十七条 资产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申请调解。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以终结交易。

  第三十八条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视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资格,出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中止、终结情形的,中止、终结交易。

(一)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交易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三)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定点机构或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