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规范、高效、创新
交易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交易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时间:2021-01-04 14:09:42 |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在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根据国信产权交易公司《企业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及《企业增资业务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投资方,下同)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买保证金。

  第三条 转让方(或增资企业,下同)可以在提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正式披露(下称“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交纳的时点、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和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或投资,下同)资格。

    交易保证金应在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也可提前缴纳。具体交纳时间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第六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交易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八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增资协议书,下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

  (一)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的,应当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退出产权转让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交明确表示放弃受让的书面申请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或终结时,与导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国信产权交易公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一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和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约定及意向受让方承诺的方式处置: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及意向受让方承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国信产权交易公司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国信产权交易公司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组织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按照国信产权交易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