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规范、高效、创新
交易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交易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时间:2021-01-04 12:18:19 |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在漯河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的争议调解行为,根据国信产权交易公司《企业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及《企业增资业务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是指在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因交易一方或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被申请人,是指争议指向的相对方。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进程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相关交易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作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的调解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

   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提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调解申请:

   (一)对信息披露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投资方,下同)确定及成交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

   (二)交易相对方行为涉嫌违规的;

   (三)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为转让方(增资企业,下同)或意向受让方的,可以自行提出争议调解申请;申请人为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应当自收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应当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促成相关各方化解矛盾。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因当事各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调解协议,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调查核实的过程和事实情况;

   (四)调解方案;

   (五)双方执行调解方案的约定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申请人未能在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 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违约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正常进行,造成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或交易相关方损失的,违规违约方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