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规范、高效、创新
交易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 > 交易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时间:2021-01-04 12:08:26 |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在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的中止和终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信产权交易公司《企业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企业增资业务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将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予以暂停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将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 转让方(或增资企业,下同)、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投资方,下同)或其他相关主体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中止、终结情形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提出申请。

  第五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中止、终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在受理中止或终结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以依据申请人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形的;

  (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

  (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受让企业国有资产,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七)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企业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

  (八)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查,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查、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向相关方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作出中止决定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在网站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国信产权交易公司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以延长中止期限。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期间,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以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相关方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交易项目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国信产权交易公司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交易各方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以作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转让进程,经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六)经确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国信产权交易公司决定终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方出具终结决定书,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国信产权交易公司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止或终结的,违规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的中止、终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漯河市国信产权交易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